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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志顺诉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14日下午15时00分在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汇处西南侧建工大厦三楼建筑旅游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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