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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民法院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2008-02-15 11:20:02


  1、当事人立案必须持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起诉状副本及本人身份证明。

  2、起诉状要求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原、被告及其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基本情况。(具体书写文本可参考本网的文书下载)

  3、离婚案件必须持结婚证和有关财产清单,其它案件必须提供与案件相关证据,送交林州法院东楼一楼的立案大厅审查。

  4、一方当事人住址不详或下落不明应提供相关单位和村委会证明。

  5、申请执行案件必须持有关本人申请及人民法院原主审法官签字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终审法律文书方可立案。

  6、当事人持本人起诉状到立案大厅立案登记,依法交纳诉讼费和其它费用。

  7、当事人办完手续后,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可咨询案件排期情况,或到相关业务庭室咨询。

  8、刑事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移送立案庭登记编号;刑事自诉、民事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申诉再审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后转报审委会研究决定;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决定。申请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后转执行庭研究分组执行。

    详细可咨询林州法院立案大厅电话0372-554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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