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刘中义、贾艳春)
发布时间:2019-08-21 15:41:34
刘中义、贾艳春:
本院已受理原告岳新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25日16时00分在林州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岳志强 0372--6162072
联系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
责任编辑:送达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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