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秦浩)
发布时间:2019-09-02 09:37:55
秦浩:
本院受理申请人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秦浩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经由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现依法向被申请人秦浩公告送达林州市人民法院 (2019)豫0581行审143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李有金 联系电话: 0372-6162120
责任编辑:maji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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