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崔氏炉料有限公司、林州市陆鑫炉料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钢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2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林州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宋建军 0372--6162017
联系地址:林州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