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位于举世闻名的红旗渠畔,其地理面貌以平地少山地多为特征,山地居住人口占全市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林州市人民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共设立七个中心人民法庭,但仍存在交通不便导致的群众立案难、诉讼难问题。如临淇镇的群众距离市中心50余公里,想打一起官司仅仅为立案就需要花费一天的时间和十余元的路费。而根据最高法院统一实行“立审分立”的要求,立案与审判由法院不同部门分别进行。只有审判权的派出法庭无权立案,由于法院和法庭之间距离远,交通不便,如果严格执行“立审分立”,就会让当事人往返于法院和派出人民法庭之间办理立案手续和开庭,增加当事人诉讼费用、成本,加大了诉讼难度。
林州市人民法院以“三个至上”原则为出发点,在工作中努力解放思想、创新机制,以实现工作的新跨越、新崛起为目标,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努力实践司法为民要求。林州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基层法院建设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克服办案和办公经费不足的困难,多方筹措资金,大力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于2004年在河南省法院系统率先在下属七个人民法庭开通GPRS远程诉讼立案系统。通过该系统,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远程无线办公、受理当事人诉讼。
一、远程立案系统的应用
现在林州市人民法院利用远程立案系统,成功解决了当事人立案难的问题,在拓宽便民诉讼渠道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以笔者对距离林州市中心最远的临淇法庭远程立案系统这几年运行的情况所进行的调研为例,该法庭近四年来年均受理民事案件280起,远程诉讼立案案件占年受理案件的80%,2008年截止到8月份共受理214起案件,其中远程立案182起,占总案件的85%。通过调研,笔者总结远程立案系统在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以下明显的优势:
(一)方便群众诉讼,体现人民利益至上原则。
便民,应该是远程立案系统建立的最突出的优点。如林州市人民法院所辖临淇法庭辖区为临淇镇、五龙镇、茶店乡三个乡镇,共20万人,年均受理民事纠纷300起,辖区当事人无需再跑50余公里的远路到县城立案,可就近到人民法庭,通过远程立案系统办理立案手续。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直接在网上进行报批。人力、财力和时间都要节省大部分。而对于法庭当庭调解和当庭宣判的民商事案件,法庭工作人员当场制作法律文书,并利用远程电子签章系统签章,解除了法庭审判人员往返法院签章及当事人往返法庭领取法律文书之劳,降低了诉讼成本。
(二)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
提高了办案效率、缩短了办案时间,是林州市人民法院建立远程立案系统的又一突出优点。如临淇法庭近四年来经远程立案系统办理的案件审理期间平均为45天,较其它案件审理期间短。以2008年为例,今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14起,平均审理期间为46天。其中远程立案办理案件182起,平均审理期间为44天;到法院立案办理的案件32起,平均审理期间为57天,约提高办案效率30%。远程立案系统大大地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还能使争议得到高效、迅速解决。
(三)节约诉讼成本,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
利用远程立案系统等高科技手段由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统一办理立案手续,在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也降低了诉讼成本投入,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科学发展观的精髓。
二、远程立案系统运行中的不足
远程立案系统在林州市人民法院七个中心法庭进行运行过程中,发现其中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信息交换不畅,案号冲突。因为在基层法院案号统一的前提下,立案庭和人民法庭都可以立案,而立案庭和人民法庭立案信息有时又不能做到及时交流,就会产生两案案号相同的情况。(二)执行、质量评查、归档的全过程还不能自动流转,诉讼资源浪费。(三)其它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因素及系统本身自身不足因素。
三、关于对远程立案系统完善的建议
鉴于远程立案系统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上述不足,建议在以后的工作中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断完善制度,使远程立案系统进一步完善:
(一)扩大数据交换系统的信息流量,不仅实现立案、审理的远程监控,而且要实现立案、审理、执行、质量评查、归档的全过程自动流转、网上审批和跟踪监控。
(二)完善立案便民措施,法院可以在案件较多的派出法庭设立立案室,方便当事人就近立案;中心法庭之间通过计算机网络实行远程立案,同时继续实行院部立案与法庭立案双轨制;法院开设当事人与中心法庭预约后,再由立案庭派员到立案的“绿色通道”,进一步方便辖区边远山区人民诉讼。这些便民措施的推出不但大大地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还能使争议能得到高效、迅速解决。
(三)进一步电话立案接访制度,当事人可提前通过电话立案的方式,由法院派员在非工作时间办理立案、接访业务。使该制度涵盖民事立案、法律咨询、农民工权益维护、涉老弱势力案件诉前调解等范围,为建设和谐、文明新农村提供法律帮助。
(四)林州法院网系统与远程立案系统资源有机共享,扩大诉讼资源的规模效益,经典案例上网,不仅让当事人明白是非曲直,案结事了,而且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实现法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