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州市法院对在本市结伙盗窃电动车、摩托车团伙和销售赃车的一批犯罪分子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被林州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石某、王某、杨某、雷某分别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十三年,并分别处罚金4000至5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女)、余某被以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分别处6000至10000元罚金。
2008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石某、王某、杨某、雷某聚集在林州市内,时分时合,白天踩点,晚上翻墙入院盗窃电动车。共在林州市市区及市区周边乡镇盗窃85起,涉案赃车105辆,其中电动车96辆、摩托车2辆、自行车7辆,销赃所得的赃款全部挥霍一空。其中被告人黄某参与盗窃79起,所涉犯罪金额145562元、被告人石某参与盗窃76起,所涉犯罪金额142120元、被告人王某参与盗窃69起,所涉犯罪金额132020元、被告人杨某参与盗窃67起,所涉犯罪金额127680元、被告人雷某参与盗窃3起,所涉犯罪金额4218元。另被告人黄某还犯有一次抢劫罪。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女)、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而收购。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5起,所涉及金额6740元,被告人张某参与4起,所涉及金额6075元、被告人余某参与3起,所涉及金额43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石某、王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张某(女)、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而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三被告人(销赃者)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且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予以了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