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推进“调解年”活动,林州法院要求全院干警强化调解意识,着眼稳定大局,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止争。近日,民二庭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圆满解决一起三次发回重审案件,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王某于1998年签订了一份贷款转移保证借款合同,王某承接某公司借款27万元,约定于1999年8月15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合同到期后,当信用社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时,王某认为自己签字承接借款是其作为该公司的分公司经理的职务行为,且该款分公司并未使用,不应由个人偿还借款。信用社于2000年3月诉至法院,该案共经过三级法院9次审理,先后作出9个裁判,最后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林州法院重审。
民二庭接到该案后,慎重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认真阅理案卷,通过问、查、看、谈等方式,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此过程中,法官发现王某有调解意向,但经济状况不好,又常年有病,现在愿意拿出一部分现金,余款以该公司余留物品抵偿。法官们认为被告的调解意向已尽了最大努力,如果能争取原告理解,双方是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经过全力细致的工作,信用社表示征得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可以与王某调解解决。合议庭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主动与信用社上级主管单位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市信用联社专门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进行研究。经过法官们的不懈努力,积极寻求支持,14天时间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过行了三次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使得这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