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徐海军、郭喜莲)
发布时间:2019-09-30 08:26:35
徐海军、郭喜莲:
本院受理原告王拴芹诉你们及李海燕、第三人张敢、第三人申艳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豫0581民初487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庭: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钟星
电 话:6162077
责任编辑:maji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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