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闫海亮、宋军海、林州市泰鸿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9-30 19:06:04
闫海亮、林州市泰鸿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宋军海:
本院已受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1月6日15时00分在林州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送达组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