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李代红、陶炎林)
发布时间:2019-10-08 17:07:13
李代红、陶炎林:
原告刘玉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们给付原告货款93380元及有关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581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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