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郭俊生、郭俊山)
发布时间:2019-10-09 15:58:11
郭俊生、郭俊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路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1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林州市长春大道东段信用社三楼金融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责任编辑:送达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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