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本来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却因为被告人张三昌(化名)曾经的经历而变得特殊。现年41周岁的被告人张三昌,已经因为盗窃行为受过八次行政、刑事追究,而今好逸恶劳的恶习仍未改变,又一次因为盗窃犯罪受到刑事追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三昌曾经因盗窃受到过三次行政拘留、一年劳教的行政处罚;因犯盗窃罪四次被追究刑事责任,共入监十七年六个月。而在2009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三昌又贪心不改,在林州市附近伺机盗窃。行至林州市振林区一煤球厂时,张三昌潜入办公室并撬开抽屉盗窃现金人民币3609元,后逃跑过程中被抓获。
林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三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因而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