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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700万借他人 获刑九年并被责令退赔

  发布时间:2009-04-28 16:51:43



庭审现场

    利用职务之便,5年内挪用资金累计704万元,全部借给他人投资。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责令其退赔原所在单位704万元。

    被告人程某在林州市元康镇信用社某分社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给客户手工填写活期存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进行反交易操作、开具大头小尾存单,并利用分社与元康社来往提款不入现金帐,空减信用社五日业务报表中的储蓄存款余额等手段,在5年之内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累计达704万元。被告人程某将上述资金全部借给董某(另案处理)用于投资,由于董某投资失败无力偿还借款,被告人程某遂到林州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该案因挪用资金金额较大,社会危害程度深,影响范围广。林州法院高度重视,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林州市检察院指派一名副检察长和一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受害单位均委托辩护人、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领导及各分社主任参见了旁听。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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