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一男子张某伪造林州市一建筑公司印章,并与他人签订施工协议,造成该公司近30万元损失,10月11日上午,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该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年承建了郑州市白沙区永盛西街跨杨桥总干渠建设工程,并与江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任命江某为该项目负责人。之后,江某又将该工程交给张某施工。2016年7月份,张某私自刻制了“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白沙园区永盛西街跨杨桥总干渠桥梁建设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与任某签订施工协议,导致任某起诉大成建筑公司,给公司造成297949元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伪造他人公司印章,且给他人公司造成297949元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意见,法庭合议后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林州市建筑行业发展较快,建筑市场日趋活跃,为全市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林州法院始终保持对侵害建筑企业利益犯罪的高压态势,在依法打击严重侵害建筑企业各类刑事犯罪的同时,急企业之所急,积极解决企业在法律方面的难题,依法维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为林州市建筑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