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刘海领)
发布时间:2019-10-14 16:25:41
刘海领:
原告郭建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给付原告石材款24500元及有关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581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人:王晓兰
联系电话:0372-6162051
联系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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