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林州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林州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2月18日16时00分在林州市建设大厦30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卢晓军 0372--616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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