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邵某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行凶伤人。近日,林州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去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邵某和周某(在逃)在红旗渠河畔溜达,二人半夜2时左右返回市区途经城郊乡胡家庄村,看见村边有一户新建宅院,两人遂商量入户盗窃财物。二人在进入宅院后,恰逢房主在门楼下守宅,二人在对房主进行威吓后遭主人激烈反抗,呼救声招来了房主附近的家人,被告人邵某见状持刀反抗将主人刺成轻伤。后同案犯周某逃脱,被告人邵某被擒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进入他人家中实施盗窃被发现后,竟持刀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他人轻伤,犯罪性质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