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朋友提出想骑摩托车,张某出于义气而答应帮忙一起去盗窃,被抓获后又赔钱又获刑。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08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朋友王某在林州市临淇镇孔峪村“自由岛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刘某停放的三菱牌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丢弃在附近的玉米地中。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摩托车价值371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庭审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