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赵自军、赵恩奎)
发布时间:2019-10-24 15:16:59
赵自军、赵恩奎:
本院已受理原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2月18日15时00分在林州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钟星 0372--6162077
联系地址:林州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责任编辑:送达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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