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李福登)
发布时间:2019-10-24 16:53:48
李福登:
本院受理原告胡俊知诉你与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乃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豫0581民初4353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钟星
电 话:6162077
责任编辑:maji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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