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智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81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采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怀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智民借款200000元及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扣除已给付利息21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怀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