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江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王慧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的保险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王慧峰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2020年2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采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