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安阳淘车体验店)
发布时间:2019-11-11 16: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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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勇君诉你与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邓 峰
办公电话:0372-616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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