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军:
申诉人牛新喜、任秀河、宋云明、宋永青、侯相国、李志军、刘航行、任俊因与被申诉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和你及原审被告宋合财、宋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4)林金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5月27日,申诉人向林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81民监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