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邢世增)
发布时间:2019-12-16 08:17:50
邢世增:
本院执行你犯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豫0581刑初7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依法履行罚金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581执25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公告送达期限为六十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按照判决履行法定义务并如期报告财产,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魏玉峰
电话:0372-616212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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