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存福:
本院受理原告邓用周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81民初4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采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郭存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用周劳务报酬款21953元。案件受理费349元,由被告郭存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