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增:
本院受理原告秦成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81民初6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采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陈爱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成州借款利息,利息以90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7)豫0581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陈爱增给付秦成州的90800元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秦成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7元,由被告陈爱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