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郭曜华)
发布时间:2019-12-28 10:13:54
郭曜华:
本院受理原告林州市合鑫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太生、黄永杰与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58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majingyan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