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桂园区晨晓澳门豆捞火锅店、邢晨晓:
本院受理原告李庆兵诉被告林州市桂园区晨晓澳门豆捞火锅店、邢晨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81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州市桂园区晨晓澳门豆捞火锅店、邢晨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货款2408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