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原海平、刘有林)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7:46
原海平、刘有林:
本院受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81民初69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经办人:郭向伟
责任编辑:maji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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