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宋陈云)
发布时间:2020-03-02 15:59:27
宋陈云:
原审原告闫相拴(栓)与原审被告宋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豫0581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81民监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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