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 正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5:54
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在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的原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中,其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视为送达”,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林州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更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庭: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钟 星
电 话:0372-6162077
责任编辑:maji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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