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秀连、魏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81民初84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采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内容:驳回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