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邓贵明)
发布时间:2020-03-05 15:56:41
邓贵明: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邓国玉与被告邓书文、邓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参与对鉴定检材原件及样材原件进行质证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我院第三审判庭进行对鉴定检材原件及样材原件进行质证,逾期将视为你放弃参与质证的权利。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五日
承办法庭: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申一博
电 话:6162077 6162173
责任编辑:maji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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