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罚处罚,是指虽然《刑法》规定为犯罪,但由于具体案件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
当前,影响非刑罚处罚和非监禁刑适用的困难和障碍主要是:
第一、社会上流行的一些观念普遍不赞成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刑罚处罚和非监禁刑。
第二、适用管制、缓刑、罚金的配套措施和制度还不健全。
第三、在有被害人的刑事公诉案件中,由于现行诉讼程序对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强调不够,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参与程度比较低。
因此,为了平衡被害人心理和情绪,法院就不敢多适用非监禁刑和非刑罚处罚。
对此,笔者建议:制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细则。明确适用原则、适用程序和具体的适用范围,统一司法标准,增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重新配置刑罚资源。在社会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考虑逐渐地实现刑罚的轻缓化,对轻罪实行非监禁化。其中包括:一是缓刑的适用对象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大缓刑适用范围。对偶犯、初犯、青少年犯罪,凡是符合条件的原则上都应当适用缓刑。二是假释适用经常化,对于犯罪虽重,但经过改造以后人身危险性已经消失的,除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尽可能地予以假释。三是提高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率。通过对轻罪推行非监禁化措施,节省监禁成本,将这些监禁成本用于解决由于加重生刑带来的监禁成本的提高,两相抵销,就不会增加过多的监禁成本。
此外,健全刑罚、非刑罚的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就现阶段而言,需要健全完善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主要有:增设替代短期监禁刑的刑罚措施,克服短期监禁刑在适用中的消极因素和效果;完善和落实缓刑、管制的监管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刑事案件调解、和解中的财产保全制度、财产追偿制度和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等;完善社区矫正的制度建构,适当扩大社区矫正刑和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建立由实行减刑为主,变为实行假释为主的现代行刑政策等。
特别是对情节轻微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所犯的轻微刑事犯罪,可以判处罪犯为社区提供义务工,到医院、养老院做服务工作,或者到公共场所从事卫生清洁等义务劳动,让其在劳动中接受教育和改造,充分体会和反省自己的罪过,从思想深处改变做事为人的基本观念和方式。
大力弘扬恢复性司法理念,全面推行刑事调解、和解制度。只有相应的制度建立并完善起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才会有现实的载体和规范的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