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州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牛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因情节严重,被告人牛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02年4月20日,林州法院依法判决林州市金华织染厂偿付中国建设银行林州市支行借款本金25万及利息。被告人牛某身为林州市金华织染厂法定代表人,在该判决生效后,于2004年与林州市星河学校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以每年7万元的租金将林州市金华织染厂的厂房、地皮及其它设施,租凭给该校使用,租凭期为十年。经查实,被告人牛某已按年领取了30余万元租金,在有能力支付欠款后,仍以无钱为由,在判决生效后七年内没有履行一分钱,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
据此,林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牛某视法院生效判决书为儿戏,以身试法,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