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林州市泰鸿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闫海亮、宋军海、任瑞吉)
发布时间:2020-04-02 09:32:10
林州市泰鸿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闫海亮、宋军海、任瑞吉:
原审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与原审被告张志华、林州市泰鸿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闫海亮、宋军海、任瑞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豫058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81民监8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责任编辑:songda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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