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强、刘瑞平、岳俊杰:
本院已受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村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7月7日15时30分在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汇口西南侧环保大厦3楼建筑旅游审判庭31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承办法官:刘军喜 0372--3370760
联系地址: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汇口西南侧环保大厦3楼建筑旅游审判庭3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