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刘海增)
发布时间:2020-05-04 15:35:51
刘海增:
原审原告闫相拴与原审被告裴存根、刘海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林临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81民监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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