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侯晓红)
发布时间:2020-05-04 15:42:03
侯晓红:
原审原告李永强与原审被告侯晓红、郭秀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豫0581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81民监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五月四日
责任编辑:majingyan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