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李有宏)
发布时间:2020-05-04 15:44:11
李有宏:
原审原告李永强与原审被告王庆丰、李有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豫0581民初348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81民监2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五月四日
责任编辑:maji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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