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林州市宏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0-05-04 15:48:20
林州市宏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郭艳红、林州市宏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豫0581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81民监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五月四日
责任编辑:majingyan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