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告(栗志邦)
发布时间:2020-05-04 16:00:34
栗志邦:
原审原告牛栋梁与原审被告栗鹏程、原晓君、栗志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豫0581民初50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81民监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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