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雄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春诉河南雄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河南雄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8月19日9时00分在林州市长春大道东段(市信用社大门东边)林州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金融案件审判团队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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