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州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少女任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年10月的一天,不满十八岁的被告人任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在林州市合涧镇三阳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死亡。经林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任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二轮助力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违法载人,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任某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又能认罪、悔罪,并和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遂从轻对任某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