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系未成年人,却经常出入网吧,因上网聊天时与网友发生对骂继而引发双方殴打,李某某身陷囹圄。近日,林州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10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同常某某(另案处理)在林州市“E+人”网吧上网时,李某某与在林州市浪潮网吧上网的杨某某在网上发生对骂,杨某某即到“E+人”网吧找李某某并发生殴打。后杨某某回浪潮网吧,李某某与常某某找来几个人到浪潮网吧门口找到杨某某,李某某用砖将杨某某头部及左眉弓部砸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民事部分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鉴于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