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州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呼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今年已过不惑之年的呼某某系林州市采桑镇某村人。1988年2月2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5月2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996年6月13日被刑满释放。
2001年10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呼某某伙同程某某(另案处理)在河北省永年县洺关镇施庄村,将单某(1999年出生)拐骗至林州市。后经人介绍,被告人呼某某及程某某将单某某以八千元的价格卖给林州市某村的一对夫妇。2009年8月12日,被害人单某被依法解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呼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呼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呼某某在两次犯罪后仍不思悔改,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从重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