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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钱财去盗窃 经济受损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0-01-08 16:02:27


    1月8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结伙盗窃案件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对张某某等四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林州市陵阳镇某村的四名青年,因手头拮据,于2009年12月5日夜,到姚村镇“红旗渠迎宾馆”,将迎宾馆的数十米金属围栏摇断,欲做废品出卖,当其中一人去开三轮车来拉盗窃的金属围栏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247元。法院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进展程度、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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