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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财起意生贪念 主动投案获轻刑

  发布时间:2010-01-13 09:49:30


    见他人停放电动车未锁,遂临时心生盗意将车推走。1月13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电动车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常某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09年11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常某路过林州市开元生活广场门外时,发现李某将电动车放到超市门外未拔钥匙即进入超市,常某一时见财起意,心生邪念,快速将李某的雅迪牌电动车盗窃至家中。经鉴定,该车价值2030元。12月10日,常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所盗电动车送缴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且赃物已追回,遂对其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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